1. 李继,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4311,准驾车型A2。2019年02月21日14时10分,李继醉酒后驾驶川SXU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210国道1483KM+70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李继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 张学兵,男,河南省临颍县人,原驾驶证号码411122********1417,准驾车型C1。2019年03月22日02时02分,张学兵醉酒后驾驶川SK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达磐路文革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张学兵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 李红江,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0030,准驾车型A2。2019年06月12日22时46分,李红江醉酒后驾驶川SA9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环城东路4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李红江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张辉,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477,准驾车型C1。2019年11月18日21时14分,张辉驾驶川S0K1**号小型轿车,在大竹县城南大道黄荆村8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张辉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代辉,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1699,准驾车型C1。2018年07月14日22时30分,代辉饮酒后驾驶川S182**(临)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骑龙大道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代辉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6.向美权,男,重庆开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2222********931X,准驾车型A2。2019年01月04日07时20分,向美权驾驶赣CX9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达川区南外中青路南城国际一号门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向美权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7.瞿磊,男,通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1********2010,准驾车型C1。2019年06月13日02时45分,瞿磊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通川区复兴镇6大队6组断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瞿磊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8.田龙军,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2037,准驾车型D。2019年09月12日05时13分,田龙军驾驶川SEN0**正三轮载货轮摩托车,在渠县渠江路李馥村一社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田龙军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