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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法院线上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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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0-9-18 10: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这已经是我三次起诉离婚了,我还是要离婚……”远程视频调解中,原告陈某某情绪有些激动,被告何某某亦是满脸疲惫。
  2002年,在浙江湖州务工期间,原、被告相识恋爱,并同居生育了两个孩子。次子出生后,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小家庭一切向好发展,积累的家庭财产也逐渐增加。但家庭琐事的日益积累成为压垮爱情的最后一根稻草,两人夫妻感情渐渐撕裂,家人难以继续共同生活。2017年9月,原告陈某某向渠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未果,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9年7月,陈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但仍未向法庭举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修补的可能,经反复调解沟通双方未形成共识,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8月,陈某某又提起诉讼,表示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法官组织下,经多次调解并询问孩子意见,原被告于近日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双方就孩子抚养和住房、门市、车辆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三十日”的规定,可以让夫妻二人好好冷静下来理性思考问题,避免“选择性忽略自己的问题,无限放大对方过错”的一时冲动。可见,以后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都从促进家庭、社会稳定和谐角度出发,引导男女双方要审慎对待婚姻、更多担负家庭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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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9-19 03:13:29 | 来自四川
这种未达成一致意见是不是就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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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9-19 03:13:54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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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9-19 03:16:01 | 来自四川
都快2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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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0 22:10: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二十年的感情付诸东流。现代爱情的基础摇摇欲坠。如果一个人不懂得提升自己,离婚就离你不远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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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05:39: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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