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 走入寻常百姓家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野生动物 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但有的人却为图 一时之乐、口腹之欲 肆意捕猎野生动物 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生于禁猎期内在渠县板桥乡新塘村的田野中徒手捕捉野生蛇34条,并出售给杨某建,获利905元。 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将该案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非法捕捉野生蛇34条,非法获利9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生非法狩猎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全部退清赃款的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十个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期间内从事捕猎活动。
贾某阳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9月,在渠县贵福镇寺垭村、八台村和龙骨村周边的荒地荒坡,捕捉野生动物乌梢蛇、菜花蛇共计38条,卖给他人获利1000余元。 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将该案立为非法狩猎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部分为禁猎期外)进行狩猎,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法律特征,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判处管制六个月,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贾某阳在管制期内从事狩猎活动。
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白某驾车至渠县嘉禾乡雅化村2组石坝梁子时,发现草丛里有野鸡活动,遂用自己随车携带的高压气枪击中一只野鸡,在其将野鸡放进车的后备箱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当地村干部及村民抓获并报警。 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从白某身上、车上查获高压气枪1支,野鸡(死体)1只,钢制弹弓1个和钢制弹珠1袋。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猎获的野鸡物种名为鸡形目、雉属、雉鸡,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300元/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所持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将该案立为非法狩猎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白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白某在管制期间内从事捕猎活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保护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 自觉抵制非法狩猎、经营、食用野生动物 坚决阻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条 全力倡导全民严格遵法守法 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包括麻雀、黑斑蛙、金线蛙、蟾蜍、野鸡在内的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
"禁猎期",是指依法确定的不得从事狩猎活动的期间。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每年3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2019年7月17日,渠县人民政府发布《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中规定,渠县全年为禁猎期。
河湖湿地保护区是禁止狩猎的,在此区域内禁止狩猎,对于部分保护区仅仅划定一定的区域,在区域内不能狩猎。2019年7月17日,渠县人民政府发布《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中规定,渠县全县范围为禁猎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明确狩猎期间。一般情况下,可以狩猎的区域均会设定一定的狩猎期限,以此保护动物的繁殖,在期限内狩猎是合法合规的。 ●明确狩猎区域。河湖湿地保护区是禁止狩猎的,在此区域内禁止狩猎,对于部分保护区仅仅划定一定的区域,在区域内不能狩猎。 ●明确狩猎对象。渠县法院审理的部分非法狩猎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均不知捕杀的对象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若不案发,大多数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捕杀了一只普通动物,因此狩猎前要对狩猎对象进行详细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编辑:张旭梅、张丽娟
审核:田 林 素材来源: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