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向渠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土溪法庭庭长李庆国打来电话,感谢法官在特事特办,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5万元到账了,解了陈某因车祸重伤住院治疗的燃眉之急。
今年1月4日13时32分许,肖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土溪镇往三汇镇行驶时,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另一辆小车相撞,造成李某车内陈某重伤。经交警调查取证,认定肖某某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渠县人民医院治疗,病情危重,医疗费花费20余万元,后原告陈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 承办该案的土溪法庭庭长李庆国审查后认为,陈某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合该保险公司对肖某某驾驭的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承保交强险、商业险,原告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同时,考虑到本案保险理赔涉及多个被侵权人,应保留其他被侵权人一定份额的保险理赔款。渠县人民法院据此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陈某保险理赔款5万元,用于陈某住院治疗。该裁定作出后,保险公司无异议,且于6月1日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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