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范某等58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包庇、窝藏案,亦即“9·28”专案,在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
记者从宣判现场了解到,因涉案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受理后,通川区法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对案件进行审查,2次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此外,通川区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向法律援助机构发送公函,47名律师接受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在该案召开庭前会议、庭审和本次宣判期间,为充分保障庭审安全,先后3次在省法院法警总队统一协调下,从成都、阿坝、巴中、南充等地调度警力300余人次,警车30余辆,负责安全保卫、人员疏导、突发情况处置和交通秩序疏导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范某等人先后在渠县煤建公司、嘉隆国际小区、红房子德兴酒楼、旱桥吉品坊、天香阁宾馆、山歌茶楼等地,结伙或分别交替开设“二八杠”赌场,涉赌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众多,并安排被告人邓某等人维持赌场秩序和望风,允许并放纵他人在赌场放高利贷,导致部分参赌人员因赌博而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指使谢某某等3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致使其他涉案人员当场被释放。在范某躲藏期间,罗某、田某为其寻找躲藏地点,提供食品,反馈案件调查进度,带范某亲属前往探视。被告人谢某某与涂某某等人在打斗中将张某左手手掌砍伤致轻伤二级。
该案被告人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通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共同开设赌场,均系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专门从事赌博的犯罪团伙,其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通川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等58人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窝藏罪(单罪或数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至管制二年不等刑罚,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并对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 作者:郝小艳 记者 闫军 程序 编辑:尹可 责任编辑:潘丹 值班编委 付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