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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又有两名男子在禁渔期电打鱼,遭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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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0: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青山绿水

就是大自然对我们最好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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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是否文明

关乎你我家庭

一直以来

渠县公安局认真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3月1日至6月30日

是渠县天然水域禁渔期

渠县公安局部署开展

《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

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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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禁渔期以来

渠县公安民警在破获多起“非法捕捞”案件后

不断加大宣传及打击力度

万万没想到

居然还有人

不顾前车之鉴

在禁渔期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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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称,近期有人通过自制电瓶捕鱼工具在渠县临巴镇附近河道内捕鱼,对河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举报

迅速开展部署

采取白天摸排、夜间蹲守

双管齐下的方式

在两天一夜

长达57个小时的蹲守下

于2019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

在渠县河东乡石垭村的河沟内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雷某、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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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雷某(男,26岁,河东乡人)

郑某(男,27岁,河东乡人)

两人系初中同学

没事时常约着一起到附近的河道内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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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晚

雷某又约郑某一起到河东乡河道内捕鱼

郑某同意后

带上了自制电瓶捕鱼工具一套

雷某则在朋友处借得机动摩托车一辆

准备完毕后

两人于当晚21时许

乘坐借来的摩托车

到达渠县河东乡石垭村的河沟旁

并开始利用工具非法捕鱼

直至23时许被附近蹲点布控的民警抓获

民警现场缴获两人携带的自制电瓶捕鱼工具一套

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虾近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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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雷某、郑某在禁渔期内

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鱼虾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现已被渠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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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开讲的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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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公安提醒

只要非法捕捞

无论数量多少

都将受到严惩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自觉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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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非法捕捞行为

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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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的生态环境建设

需要你我的携手参与

编辑:张旭梅、张丽娟

审核:田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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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人运气不会太差
发表于 2019-6-19 11:0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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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1: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哎这些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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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1:42: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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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3:0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梦及深海 发表于 2019-6-19 11:42
这些人太好吃了,想吃鱼去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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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4:4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西藏
抓的好,把静边电鱼的也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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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6:11: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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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17:09: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顶风作案,严惩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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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20:0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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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21:3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这下好了因小失大了,去买也花不了多少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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