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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大锅饭” !2019年国企工资改革全面铺开!四川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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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2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打破“铁饭碗”、“大锅饭”,2019年国企工资改革全面铺开。作为该项改革在中央企业的落实文件,《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履行完发文程序,于日前印发。北京、内蒙古、四川等多地近期也密集出台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提出一揽子工资效益联动具体指标,今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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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改革后国企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奖金、补贴都会被纳入其中。同时,分类确定联动指标,不再只和经济效益挂钩,且以往“能增不能减”的惯例将被打破,效益降工资降,不过各地对于指标的选取和工资增降幅度有不同规定。此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将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将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为此,《办法》明确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具体而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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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对纳入落实董事会职权等改革试点企业,可以探索实行“一企一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包括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双百行动”企业在内的众多试点单位都提出希望在工资总额等方面国资委能给予更大力度的授权,目前具体工作在推进。

“以前国企年度工资总额主要是和经济效益挂钩,改革后这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将根据多个指标来确定。”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济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也有着相同的思路,不过各地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的联动指标,每类联动指标原则上选取2-3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则提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4个。

各地对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也提出了要求,核心思路是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四川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北京明确,国有企业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

周丽莎指出,国企工资改革全面铺开,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但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来源,如何界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更为具体的测算方法和数据支撑。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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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改革
快看四川如何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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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改革 四川将进一步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近日,四川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构建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头戏之一。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国企已完成公司制改革,但从具体实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从现实问题出发,《意见》提出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旨在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企运行效率。
《意见》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公司应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确立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明确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意见》明确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出资人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国有企业享有股东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
建设规范董事会,落实董事会职权。则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行权边界,健全董事会内设机构,完善董事会相关制度,加强董事队伍建设,开展董事任前、任期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规范稳妥地开展非上市公司经理层中长期激励工作。同时,加大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力度,积极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此外,《意见》也提出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一方面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四川国企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向这些岗位和人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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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同时提出,要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国有企业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川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什么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总额增长与效益联动

根据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确定,要按照国家和四川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坚持把经济效益作为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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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

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未分类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奖金、津贴、补贴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国有企业应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完善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净化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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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

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送规定,按时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

▲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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