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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做好2018年农业政策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为农业提质增效和脱贫奔康提供有力保障,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定方案公告如下。
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综合评定方案
第一条 为择优确定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开展的由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特定森林品种、特定特色农业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在我县境内,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 我县境内保险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报名,申请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已得到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执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和业务部门有关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规定及其配套制度和办法;
有专业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保险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有完善的县级分支机构、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等基层保险服务网络体系,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经营农业保险的费用管理规范、控制目标明确。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报名参加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概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批文(批复);
(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截止申报前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六)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承诺;
(七)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措施;
(八)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业务规程。
(九)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方案。
第六条 报名时间: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参加评审,报名截止时间于2018年2月26日。报名地点: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农经股)。
第七条 综合评定工作由渠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一)成立综合评定小组。综合评定小组由五人组成,组长由成员单位临时推荐,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二)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综合评定方式,在我县择优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对在我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择优评定,综合评定的指标设置为:
一、机构设置(县、乡镇、村);
二、公司技术实力;
三、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四、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情况;
具体评定标准见《渠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评定办法和评分表》。
(四)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后,其保险业务份额分配,由领导小组根据评分情况和各公司开展业务能力等确定。
第八条 保险经办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农业保险条款内容;
(三)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匹配保费补贴要求;
(四)按承保协议规定,取得财政超赔资金;
(五)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考察和培训。
第九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二)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活动;
(三)同时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赔结合”方针,帮助投保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履行保险合同,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六)发生超赔时,及时募集超赔资金,并按承保协议规定足额赔付;
(七)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定期报送保险统计数据和财务报告;
(八)自觉接受财政、保监、审计和农业行业等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经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核准退出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具备在我县申请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其已签保险协议中未结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和有违反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农业保险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行。
附件:渠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评定评分表
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评定评分表
参评保险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定项目
| 分值
| 评定标准
| 机构设置
(40分)
| 县
| 10分
| 机构已设置健全得满分。
| 乡镇
| 20分
| 保险机构在乡镇机构已设立,设立1个,得1分。
| 村
| 10分
| 保险机构在所负责的村机构已设置健全得满分,按少设个数占分比例扣分。
| 公司技术实力(30分)
| 30分
| 县级公司实有理赔查勘设备和专业工作人员10分,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10分,有灾害受理定损依据10分。
| 公司业务开展情况(10分)
| 县级公司是否有投诉
| 10分
| 没有投诉得满分,有投诉经核实每条扣2分。对有资质尚未开展业务的按5分计算。
| 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20分)
| 20分
| 提交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申请5分、有可行的实施方案15分。
| 合计
| | 100
| | 评定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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