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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嘴巴乱说?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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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0: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文明上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造谣传谣者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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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有关疫情、警情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效净化网络空间,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渠县网信办和渠县公安局联合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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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渠县网信办和渠县公安局接到网民举报称:有网民在微信群发布“二中跳楼学生刘某写给全体老师的一封信!

以一个学生的身份控诉老师在校外办辅导班,自己家里困难还被迫交补课费,在本地微信群里引发讨论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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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表述:父母一个月工资加起来3000元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平常家里一个鸡腿炖几个土豆,妈妈总是把肉挑到自己碗里,父母吃土豆,但学校各种补课要交1000元,父母都会及时上交,补课时,老师很卖力,教室上却不用心,以此来抨击老师将教学作为赚取钱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一种崇高事业。
经渠县公安局民警核实,该谣言为旧信息,多省多平台网警已经辟谣,但渠县网民余某容、李某辛不经核实,仍然在各自多个微信群转发该信息,因该信息未注明省份、区县且为不实信息,易引发大量群众猜测、瞎想,扰乱地方社会治安秩序和教学秩序,抹黑、诋毁国家教育制度。

2024年4月26日,渠县网信办和渠县公安局依法对多次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的余某容、李某辛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对少量发布者且情节轻微的徐某、赵某等6名造谣、传谣者给予了批评教育,责令写下保证书,并在微信群里主动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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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ND 

来源:渠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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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1:4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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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2:5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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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5:2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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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6:3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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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2:49: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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