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景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景文,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景文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兼任中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兼任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赵景文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擅自改变出国考察行程、借机公款旅游,违规安排下属单位支付个人费用;违规低价购房,违规兼职取酬,收受礼品、礼金;擅权妄为,利用国有企业的信誉和地位大搞权钱交易,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损公肥私,贪占国有财产。
赵景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景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