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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花明,女,中共党员,1990年8月出生,2013 年通过公招考试进入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九年来,她凭着对森林公安工作的执著和满腔热忱,忠实地履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默默无闻、辛勤耕耘在政工这一平凡的岗位上。先后获得 “全省森林公安优秀政工民警”、达州市森林公安局授予的个人嘉奖两次,县人民政府授予的个人三等功一次。
参加工作以来,刘花明同志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运用于工作实践,落实到森林公安工作的各项工作中去,始终把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确保林区长治久安,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职尽责,恪尽职守。工作中,刘花明同志刻苦钻研公安林业专业知识,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习,坚持多看、多听、多闻、多想、多写、多做,虚心请教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在“亮剑行动”、“林地行动”、“飓风1号”、“火案查处专项行动”、“守护绿川2号行动”、“春雷2018”、“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奋进系列”、“护旗系列”等专项行动中,她参与查处各类涉林案件200余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60余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为全县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当工作和家庭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她经常顾不上自己家中年幼的孩子和多病的老人,加班加点工作,在平凡岗位上,演绎着自己的警营人生,把普通琐碎的办公室工作干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她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优良品质深深影响和感染着周围的同志。
刘花明同志拥护党的领导,政治坚定,立场鲜明,严守政治纪律,认真学习遵守党纪法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律意识强,能够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做到自省自励,防微杜渐。在工作中,她能尊敬领导、团结同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兢兢业业,努力肯干,用突出的工作业绩,赢得了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她常讲:“人不要比地位高低,而要看奉献大小,不要比挣钱的多少,而要比内心的安宁”。
来源:渠县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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