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从通川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首次利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休庭期间,实现了院审委会委员与四川宣汉县人民法院的审判队伍“云见面”。上午10时,通川区法院该案审判团队便启程前往该案被告人刘某某关押地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当地看守所筹备部署线上开庭。下午4时许,通川区法院视频会议室大屏上出现了宣汉县法院会议室的画面,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进的声音从音响里传出,“本次远程视频审委会正式开始,请审判长汇报案件情况”。只见会议室内声音视频同步传输,委员们和法官同步交流,与现场会议无异。“云上审委会”后,该案当庭宣判。据悉,6月15日下午,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达州市宣判的首例涉黑“保护伞”案件。
网络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渠县公安局民警,先后任刑侦大队政治教导员、大队长,自2000年与张某林(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已被判刑)密切交往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保护伞”,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徇私枉法,收受日产轩逸轿车一辆及现金1万元,致使以张某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张某林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涉嫌犯罪的人因徇私情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据了解,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达州市公开审理的首例涉黑“保护伞”案。通常情况下,法官赶回区法院耗时一天才能完成的工作,如今不到半小时便汇报完毕,大大节约了办案时间和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质效。近年来,通川区法院主动拥抱现代科技,建成审判委员会会议系统、电子档案异地查阅打印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科技审判庭全覆盖。疫情期间,全面推行“非接触式”诉讼服务,升级改造完成“互联网法庭”,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来源:达州草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