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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渠县主城区春节、清明节期间祭祀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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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18-2-7 15: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渠县主城区春节、清明节期间祭祀行为的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清明节群众安全祭祀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强化渠县主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工作要求,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主城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春节、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广大市民在祭祀活动中,应自觉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提倡采用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春节、清明节 (2017年2月15日至2月20日),清明节(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在渠县主城区: 东至渠县汽车站、渠江三桥、文峰公园;南至盐厂、迎宾一号; 西至马鞍山生态园西边缘(含马鞍山公墓);北至长德商贸城(含)、流江河生态公园(含) 区域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三、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莫币等祭祀物品。
四、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可在渠县主城区以外远离城市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 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不得损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熄火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工商质监、环保、水务、林业、公安、民政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渠县城管执法局:7202611;渠县环保局:12369,7322060;渠县公安局:110、7216232;渠县工商质监局:7201423;渠县农林局7322877 渠县水务局:7322910;渠县殡管所:732228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渠县人民政府
                                          20182月6日
(审稿人:潘胜年 撰稿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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