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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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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据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7月3日,陵城区人武部发布《关于对侯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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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以下为通报详情——

侯某某,男,汉族,陵城区神头镇人,大专在校生。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2026年3月批准入伍。侯某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及家长反复教育,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侯某某仍然无法端正服役态度,坚持离队拒服兵役。5月20日,侯某某被所在部队作除名处理。

根据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之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如下处罚:

1.不得录用为德州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德州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4.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不低于陵城区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6596元/年)两倍罚款53192元上缴陵城区国库;

5.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将侯某某处罚结果向全社会通报。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如何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参军光荣
入伍不是儿戏



来 源:新华社、陵城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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