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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不拴绳,达州开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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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1 14: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

通川公安

开出全市首张“遛狗不拴绳”罚单

希望每一位养宠人都能牢记

文明养宠

既是守护毛孩子的“幸福”

也是守护社会的和谐与法治的底线





案情回顾

时间回溯至2022 年,市民王某领养金毛犬后长期 “放任式关爱”,周边居民频繁在院落及周边道路看到这只金毛犬独自游荡。尽管金毛犬性情相对温和,但长期无序游荡仍对居民正常通行、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干扰,邻里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因当时缺乏明确的治安处罚依据,通川区分局凤北派出所民警多次上门劝导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已影响他人,要求其规范拴绳管理。然而,王某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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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川区分局凤北派出所再次接到群众关于王某养犬扰民的投诉。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发现王某的金毛犬仍处于未拴绳的游荡状态,此前的劝诫整改要求完全未落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正式实施,养犬不再是个人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鉴于王某经多次劝诫仍不改正,民警不再仅作口头提醒,而是依据新实施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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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是权利,更是责任

一根牵引绳,牵住的是

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当法律的牙齿真正咬合时

每个不文明养犬行为

都可能面临下一个“罚单”

END

来源:达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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