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周岁以上老人
从绝对不执行到有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变化解读:
新法明确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对70周岁以上行为人应当执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程度;一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两次以上处罚,再次违法应处拘留的。
殴打特殊对象加重处罚
保护门槛从60岁调整为70岁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变化解读:
保护年龄上移:旧法加重处罚对象包含“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新法修改为“七十周岁以上的人”。
罚款额度提升:对特殊群体的附加罚款下限从500元调整为1000元,上限从1000元调整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