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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名考生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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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3 12: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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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的一场国家考试

本该是公平竞争的考场

却被三名不法分子

变成了牟利的“生意场”

2025年6月

法院对王某组织122名考生作弊案

作出终审判决

主犯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在某国家考试发布通知后,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50万元的价格打包购买了三门考试的答案,并以2.5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价格陆续招收122名作弊考生,收取定金62万元左右

因作弊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分散,王某找到被告人李四帮忙,先行支付5万元给李四用于组织作弊的开销。被告人张三得知李四能提前获取该考试的答案,二人商定,李四提供答案给张三,每个考生通过考试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一万元酬劳。随后,张三以通过后交纳两万元为条件招收作弊考生。通过自己招收或朋友介绍的方式,张三组织包括其本人在内的15名考生参加该国家考试。

每场考试开始前,王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收取答案,再将电子版发给李四,李四和张三打印多份纸质版答案分发给A、B考点的考生,由考生各自夹带小抄进考场。考试开考后不久,公安机关在B考点抓获张三等作弊考生,并从张三等人处扣押多份答案小抄。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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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组织122名考生作弊,依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四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考生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处罚,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纠集其他被告人组织15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社会的大考场中

人会面对无数次考试

每一次都应该诚实应对

切勿触及法律红线

为人生考卷留下污点




来源:江西法院、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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