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南京一男子将卧室改成卫生间,楼下邻居告上法庭 法院:改回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9-22 08: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我的地盘我做主,自家的房子是否真的可以想改就改?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南京市民张某因为将卧室改成卫生间,被楼下邻居王某告上法庭,最后被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律师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根据相关法律,“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家的房子真不是想改就可以随便改的。

f05d77da0f255f2ff1d868bba8fd549a.jpg

南京中院公布此案详情。    图片来源:南京中院微信公号


事情的缘由是2020年12月,南京市民王某购买了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403房,入住之后他发现在卧室能经常听到楼上的排水声,还能隐隐闻到异味。

最后王某敲开了楼上503房邻居张某的门了解情况,结果有惊人发现:张某在入住前对房子进行了大装修,改建后,503房现卫生间位于403卧室正上方位置,这也是王某听到楼上厕所排水声的根本原因。

卧室上面顶着个卫生间,王某从此落下了心病,老是担心楼上会漏水,甚至是排泄物漏出。可是多次和张某的沟通交涉都不顺利,张某还态度强硬地表示:自家的房子,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楼下无权过问!

王某无奈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将503房的卫生间布局恢复到原位置。王某还向法院抱怨:“我在卧室经常听见管道的排水声音,一想到楼上是厕所,心里面怎么都不舒服。这件事我到楼上找他好多次了,他拒绝恢复原来的房间布局!”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张某应当恢复卫生间位置,并成功调解结案。

张某明明改造自家房屋,法院却要求恢复原状。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

张公典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张某装修房屋,使得503房现卫生间位于403卧室正上方位置,这本身就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张某的改造存在渗水等继续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还现实地使得楼下业主在卧室休息时经常听见管道的排水声,既影响了其正常的居住、休息,也容易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困扰和侵害,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张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是恰当的,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也有利于邻里关系的恢复。”

事实上,此案中王某遇到的邻居装修引发纠纷不是个案。张公典律师透露:“此类案件比较常见,我印象中今年2月,北京密云法院也曾调解了一个类似案例,密云某小区业主袁某装修时将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导致邻居刘某出行不便,刘某发起诉讼,密云法院要求袁某改回内开门。我提醒业主,在对自己房屋进行改造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改造行为,不能对相邻业主造成不便和侵害,如私自打承重墙、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和混凝土墙体、内开门改成外开门等。”

如果业主发现邻居有此类行为,张公典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肯定是与邻居充分沟通,要求其停止装修、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沟通,可以先向物业公司、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求助;如果依旧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渠县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渠县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渠县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渠县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发表于 2022-9-22 23:5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对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09:4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09:4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16:5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17:49: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知法、学法、懂法、用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17:5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20:0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57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20:0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9-23 20:0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0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发帖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