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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两男子非法捕捞被查获后,主动投放3000尾鱼苗“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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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2-5-22 20: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

这是古人对“禁渔期”重要性的认识

而如今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的

重大决策部署

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长久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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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总有个别不法分子罔顾规定

顶风作案

向幼虾和鱼类下黑手

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

那么

后果终是将自己“捕”入法网!




案件回顾

近日,渠县一男子刘某邀约李某同去渠县静边镇流江河边钓鱼,两人到达流江河后,便用自己在网上买的可视鱼竿进行钓鱼,在钓鱼期间李某利用可视鱼竿在流江里钓上青波鱼一条、刘某利用可视鱼竿在流江河里钓上鲤鱼、草鱼、青波鱼各一条,被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渠县公安局民警将刘某、李某的作案工具送往渠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鉴定。根据渠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刘某、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捕鱼工具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认定意见书,认定二人使用的捕鱼工具符合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特征,为禁用渔具。


处罚结果

刘某、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捕捞工具捕捞的行为,现已被渠县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亡羊补牢  “为时不晚”











经过民警教育,刘某、李某二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自己非法捕捞给当地生态造成的损失,于2022年5月21日将自费购买放的3000尾鱼苗投放入流江河中,以此修复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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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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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方法更有可能会威胁到涉水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捕鱼,关注法律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不管是“偷腥”还是贪财,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禁渔期间

请让鱼类休养生息

为亲鱼和幼鱼

提供良好的繁殖、生长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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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2 20:1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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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2 23:2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该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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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5:59: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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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6:2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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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06:3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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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6: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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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7 15:07: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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