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介绍妇女卖淫案。
根据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万检刑诉〔2021〕2号显示,张某某容留、介绍8名妇女卖淫31次,每次抽取10元钱台费,被抓了。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将自己位于万源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用作卖淫嫖娼场所。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共计31次。
容留、介绍马某甲卖淫7次的事实。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打电话叫马某甲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4次。马某甲联系嫖客到被告人家中从事卖淫活动3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介绍冉某某卖淫7次的事实。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的方式叫冉某某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4次。冉某某与嫖客相互邀约到被告人家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3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马某乙卖淫2次的事实。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马某乙在被告人家中与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介绍马某丙卖淫3次的事实。马某丙别名:黄玉琴。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打电话叫马某丙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1次。马某丙到被告人家中串门,与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介绍张某某卖淫5次的事实。张某某别名:广西。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打电话叫张某某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5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介绍尹某某卖淫2次的事实。尹某某别名:快外卖。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打电话叫尹某某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2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介绍严某某卖淫3次的事实。严某某别名:严妹。2020年期间,被告人打电话叫严某某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3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容留、介绍陈某某卖淫2次的事实。2020年期间,被告人打电话叫陈某某到自己家中从事卖淫活动1次。陈某某到被告人家中串门,与嫖客在被告人家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被告人从每笔嫖资中收取10元钱台费。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认定事实的依据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马某甲、冉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