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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男子虚构律师等身份“骗财骗色”高达两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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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17: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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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渠县男子杨某,虚构自己是律师、国开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还宣称有强大的人脉关系,骗了成都一家汽车公司女老板上百万元,这场骗局是如何展开的?

        3月22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青白江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杨某犯诈骗罪、杨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万元继续追缴。

         同时,判决书披露了这起案件的详情:杨某一开始就编造其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冒充是国家开发银行的工作人员、法院院长,从而获得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女老板的信任,买了一辆40余万元的宝马车,还在结婚期间与女老板恋爱生子,骗取钱财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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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律师身份

骗取成都两夫妻钱财上百万元

      判决书披露,杨某是四川渠县人,1987年出生,被害人刘某、史某,分别是成都某贸易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

     在一次机缘巧合下,史某、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杨某,并让杨某为自家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骗局也就从此开始一步步展开。

      2016年5月到2017年底,杨某虚构其系律师、国开行工作人员等身份,宣称自己有强大的人脉关系,可以替刘某、史某经营的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个人解决诉讼、办事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两人向其支付“律师费”共计78.5万余元及烟酒等财物。

      第一次,杨某假借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代理了史某涉及的一起民间借贷二审上诉案,2016年6月7日,史某签字支付杨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

      杨某还承诺,可以在一个月内办理刘某名下一家物流公司不动产登记变更事宜,骗取了刘某支付律师费共计29.5万元。

       杨某先后以处理刘某、史某公司车辆买卖纠纷、名下国有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事为由,骗取律师代理费十万余元,并假借疏通关系、搞接待、公关为由,在被害人公司以律师名义,领取过烟酒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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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认识法院副院长

伪造判决书让委托人“离婚”

       在这个过程中,杨某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史某借款50万元。关于这笔借款,杨某辩称并非是个人名义借款,而是打到了律师事务所账户上。

      然而,记者在一份由成都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看到,该律师事务所否认杨某是该所的律师,理由是其出具的借条与律师事务所无关,所里也没有委托杨某去借款,该借条不能认定为杨某代律师事务所出具,“只是应朋友要求过账。”

        此外,为了让自己的身份看起来更加真实。杨某自称认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院长,并以该院长需要借钱周转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了史某30万元,之后,杨某通过伪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导致史某错认为其已与丈夫刘某离婚,并跟杨某生下一女。

       判决书中提到,杨某在接触刘某、史某夫妻的过程中,是知道两人感情不合的。而杨某本人,也是有夫之妇,他与前妻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史某恋爱,并以各种借口向史某索要财物。

       比如,2016年8月22日,杨某说自己驾驶的车辆出了故障,如果要为公司办事,可能会不安全,就要求史某帮其购买价值41万余元的宝马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杨某的名下,后过户在了杨双名下。

      除此之外,杨某分别以支付“律师费”,或是在史某生产住院期间,通过银行或者微信转账几十万元。这些费用,在杨某后来的陈述中,认为一方面是在给新生儿购买护理用品,一方面是正常是律师费用开支,因此杨某以及辩护人认为,应当将部分费用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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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罪

一审获刑12年

       就在杨某的骗局步步展开时,2018年12月9日他被予以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记者注意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川011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受理了该案,决定不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律师和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谎称拥有相应人脉资源,伪造国家公文、隐瞒已婚事实,先后以律师费、借款、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处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并对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

        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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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17: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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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18:0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奇葩的事天天有。就像中年妇女茄包了没事干,一天斗喜欢乱批跨一样,自己明明心里有鬼脏水一身,还到处去泼别个,看着恶心,怎么不把自己那碗稀饭吹冷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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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20:37: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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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05:37: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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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06:1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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