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友明于2020年1月22日乘坐高铁从西安前往湖北省鄂州市,1月24日返回万源家中。时值春节期间,被告人钟友明在万源市辖区内频繁走亲访友,并参加多次聚餐。
1月26日晚,被告人钟友明担心自己被感染上新冠肺炎,自行前往万源市仁和医院作肺部CT检查,检查结果为心肺未见明显异常。
2020年1月28日,万源市太平镇政府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居民不聚集,不走亲访友,要求去过湖北省境内的人员向社区登记报备,该公告内容被电视、广播反复播放。但被告人钟友明未向社区报告自己去过湖北省鄂州市,并在万源市太平镇范围走亲访友,前往大型超市、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
2月2日,被告人钟友明到万源市中心医院检查时,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被送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同月4日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患者。
被告人被确诊后,万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详细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被告人对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予以了隐瞒,谎称从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一家四口均居家未外出,导致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部门及相关人员无法及时排查密切接触者。
在万源市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台、微信、短信等相关媒体向全市市民发布“我市已确诊一名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消息后,部分与被告人钟友明有过接触的人员陆续向社区、卫生防疫部分主动报告。
期间,共排查并在万源辖区内采取医学隔离的钟友明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钟友明才承认自己隐瞒了自己在万源市辖区内的活动轨迹。钟友明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