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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遭开除,侵权劳动者还不让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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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6 16: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如果不是新闻报道,你不会知道,竟然还有这样无视员工权益的企业。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随后其所在的康宁医养中心开除通报内容显示:“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荒唐的开除理由引发网友热议,冲上了热搜,有网友评价该涉事企业“强横还玻璃心”,也有网友急着给当事人支招维权。戳中网友愤怒神经的,除了一纸通报的无理和荒唐,还有康宁医养中心有关人员傲慢的回应,称“拖欠工资属于公司正常现象”。

23日夜间,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开除员工一事调查与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2年4月21日15时,张某、彭某到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开除,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张某、彭某自2022年2月19日到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入职,该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开除两人时已将工资进行结算。


在调查取证后,22日13时,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张某、彭某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已于22日15时将两人经济赔偿金支付到位,监察大队将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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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拖欠工资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一方面,朋友圈的一句“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是私域空间的情感表达,没有妨害公序良俗,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顶多只是让当事企业读到了“含沙射影”般的冒犯,而这竟然能以“在朋友圈私自乱发”被写进企业的“通报”里。可以说是“一言不合”就开除,让人感受到的是明目张胆的“恶意开除”,是赤裸裸的“职场霸权”。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单方开除员工,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不是想开就开、想炒就炒的。在这起纠纷中,劳动者既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说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就不能任性开除。

更值得关注和反思的,是网友在该事件出现时的强烈反应和共情,这是来自劳动者的共鸣,劳动者在“职场霸权”前的弱势、企业在就业市场上的强势一览无余。企业管理者对《劳动法》的公然漠视,并不是孤立。在搜索引擎上搜“开除”,就能看到各种“恶意开除”的奇葩理由,“女子在工作群内点了个赞,第二天就被开除”“因深夜十分钟内没回工作微信,怀孕职工被辞退”“女大学生入职后向主管打听工资,隔天被开除”“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无法准时到岗竟遭辞退”……千奇百怪的“恶意开除”下,是千篇一律的傲慢姿态,或缺乏法律常识,或拿捏了大多数劳动者的敢怒不敢言。

网友的强烈反应和共情让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的难,难在宁愿选择朋友圈发发牢骚、碎碎念,也没有用法维权的勇气,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在后续工资发放、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鼓励大家学法、了解法、勇于用法的同时,确保程序和细节上的充分考量,才能真正解决劳动者在维权时的后顾之忧。

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作为职能部门,也应积极介入调查,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脾气有点儿大”的企业来说,很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读读劳动法的规定,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从本质上讲,将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的员工开除,以及最近为防员工“摸鱼”,要求员工下班前将手机电量消耗截图私发检查的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公司的发展,不是“压”出来的。堵住了员工的嘴巴,管住了员工的手机,却也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让员工更加失望。如此做派,终归难以在市场中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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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7 06:3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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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4-28 18:36:17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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